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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官员为“立功”花20万买逃犯线索,5年后东窗事发

广东普法 2023-07-02
官员受贿4万余元后投案

为“立功”又斥巨资买逃犯线索

妄图减轻处罚

然而5年后东窗事发


近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陆某某受贿、行贿案”就是其中一起

01官员为“立功”花20万买逃犯线索

陆某某是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副主任,同时兼任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4.82万元人民币,后至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


不久后,他又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的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因这次“立功”表现,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4.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然而5年后东窗事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辅警王某某案件时,牵出了陆某某。原来,陆某某为逃避刑罚,曾花20万从该辅警手中买逃犯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用假“立功”骗取免刑




0220万是被胁迫交付的?

“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系原案的漏罪。”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商讨后认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情节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陆某某拒绝认罪:“20万元是被王某某胁迫交付的。”


检察机关经调取卷宗材料、了解案件详情后发现,原案关于陆某某如何得知逃犯行踪等证据比较单薄。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取证,补充多人证言、通话记录等,印证了陆某某行贿买线索的事实经过,查明陆某某确系“假立功”


“陆某某存在强烈抵触心理。我们主动对接他所在的单位,与其单位领导共同做陆某某的工作,还通过辩护律师向陆某某讲明认罪认罚的意义,促使他转化认识。”

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陆某某态度终于发生转变,愿意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03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


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


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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